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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答(四)
时间:2024-06-14 10:23  浏览次数:
      问题1.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特殊工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时间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问题2.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3.加班工资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
 
  双方当事人对工资构成和工作时间约定不明确,按实际发放工资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冯克行、刘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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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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