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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时间:2024-06-13 11:04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每逢节假日和周末,常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加班工资问题产生争议。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关于这项费用的计算,通常包括三个方面。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的发放,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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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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