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答(三)
时间:2024-06-12 10:19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问题1.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有何规定?
答: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问题2.支付职工的工资标准有何规定?
答: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济宁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仅适合于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及其他少数群体劳动者和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问题3.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4.职工在医疗期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病伤假工资,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冯克行、崔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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