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赡养费纠纷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时间:2024-06-06 15:19 浏览次数: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
——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相同的赡养义务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赡养费纠纷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争议焦点
继子女是否应当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共养育六名子女,高某一、高某二、高某三系原告继子女,高某四、高红某五、高某六系原告婚生子女。高某一5岁、高某二3岁、高某三刚满月时,与原告形成抚养关系,并由原告教育抚养长大成年。2002年原告丈夫去世后,至今原告一直独自生活,现在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体弱多病,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脑梗、心脏病等多种疾病,身边没人照顾,倍感孤单。2008年开始高某二、高某三每年每人各给付赡养费1000元,高某五、高某六每年每人各给付赡养费2000元。现要求六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700元赡养费,用于雇佣保姆的支出,亦要求高某六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或不能完成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依法判决自2024年1月1日起,被告高某一、高某二、高某三、高某四、高某五、高某英六每月各支付原告王某某赡养费400元。
裁判要旨
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义务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所指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继父母与生父母再婚的民事行为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其本质上是姻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在法律上产生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虽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就具有赡养义务。判断继子女和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一)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达到一定年限;(二)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
法官说法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抚养义务,其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受其抚养教育”的事实,从本案来讲,原告抚养教育继子女成长,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样,故六子女对原告均有赡养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免除其应尽到的赡养义务。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对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充分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和收入,融入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尊老的传统美德,弘扬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协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许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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