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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常见工资问题解答(四)
时间:2024-05-23 15:42  浏览次数:
 1.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税费。
 
  2.确系劳动者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能否扣除劳动者工资?
 
  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3.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力按照原约定标准支付工资,能否适当降低标准或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应协商确定恢复原有工资标准的条件。企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照原有标准支付工资的义务自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定条件消失之日起自动恢复,当事人另行约定工资回升标准的除外。
 
  4.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可否延期支付?
 
  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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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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