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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答(一)
时间:2024-05-23 15:05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规范的用工管理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建立良好的用工环境,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面对企业用工时面临的管理问题进行逐一解答:
 
  问题1.企业招用职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企业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此外,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问题2.哪些单位用工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包含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法律另有规定,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3.不签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影响?
 
  答: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否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约定违约金。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时约定违约金。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束三群、冯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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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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