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常见工资问题解答(三)
时间:2024-05-22 11:05 浏览次数:
1.工资制度如何制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标准工时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劳动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等规定,工资折算
方式如下:
日工资计算方式: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计算方式: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4.企业能否以非货币形式发放工资?
答:不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工资支付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支付。
5.企业工资支付周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且工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支付劳动者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工期小于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工期超过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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