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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社会保险经办条例》问答(四)
时间:2024-05-22 10:54  浏览次数:
    问题13:公安、民政等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哪些信息?
 
  答:为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条例》规定,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问题14: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答:需要。参保信息的完整、准确,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问题1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信息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四)个人账户情况;(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将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对参保单位和
 
  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问题1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哪几种转移情形?
 
  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三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四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夏莉 康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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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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