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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警示普法|切勿酒驾!肇事逃不得!
时间:2024-05-20 17:51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吴云富)202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20周年纪念日。为强化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费县交警精心选取各类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不定期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普及交通法律法规。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树牢交通安全理念,摒弃交通陋习,安全文明出行!
 
  典型案例一
 
  l醉驾肇事担双责
 
  2024年05月13日16时许,参加完同学婚宴的张某酒后驾驶轿车回家,行驶至费县马庄镇豹窝村路段超车时,不慎与一辆对向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并造成对方驾驶人和车上一名乘客受伤。
 
  后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张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不按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除了承担本次事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二
 
  l肇事逃逸负全责
 
  2024年04月28日17时许,费县董某驾驶无牌低速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探沂镇甘霖村路段,与一辆电动二轮车相撞,导致车辆部分受损。事发后董某驾车逃逸。
 
  董某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肇事逃逸以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
 
  董某肇事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山东临沂市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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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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