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时间:2024-04-15 10:27 浏览次数:
“真假李逵”现形记
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山东新闻网:(刘庆光 赵亚楠)“谢谢您们办的案子,帮助我们挽回了损失。根据您们的建议,我们进行了企业管理漏洞的修复,制定了管理规范,今后这种事情能避免不少。”近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跟踪走访涉案企业,企业负责人激动地向检察机关说道。
这是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系列案件的缩影,事情还要从一起案件说起。2024年1月31日,由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吴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和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各并处罚金。涉案企业山东某华装备制造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地质勘探设备的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的公司,主要产品技术性能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利益驱使,假冒品牌勘探设备牟利
2023年6月,某华公司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在客户回访过程中,云南某公司称购买了两台该公司品牌勘探设备使用不久即发生故障,怀疑买到了“假李逵”,要求某华公司前来勘验。同年6月,公安机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在云南某公司依法扣押上述两台涉案设备,经鉴定,两台设备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高新区检察院审查查明,2022年6月-10月,某华公司销售人员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隐瞒某华公司在云南某公司已中标两台勘探设备的事实,伙同赵某某私自生产同类型设备,并制作虚假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铭牌、操作手册、零件手册、使用说明书,销售给云南某公司,销售金额60余万元。
“我是某华的销售经理,因为我自己名下也有勘探设备的公司,在得知公司的产品中标后,我就萌生了用我自己公司销售假冒某华设备的念头。”吴某某作为某华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在明知云南某公司购买的是某华设备的情况下,仍私自假冒正品“某华”设备销售,从中牟利。
条分缕析,精准击破心理防线
“我销售的设备虽然不是某华公司的,但因为云南的代理商事先告诉我可以更换品牌,所以我才销售给他们的。”吴某某一直试图隐瞒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我确实按照吴某某的要求生产了两台勘探设备,但都是正常的生产销售,我也没有在我生产的设备上使用某华的商标。”赵某某只承认其按照吴某某的安排生产了两台设备,否认在设备上贴标。
针对两人的辩解,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分别调取了云南代理商的中标材料,吴某某与云南代理商、赵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吴某某提供给赵某某的产品生产参数材料,以及赵某某伪造的某华公司产品说明书、零件目录,吴某某伪造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材料。结合云南代理商以及云南某公司相关人员证言,最终梳理清楚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犯罪脉络,全面准备查明了犯罪事实。面对铁一般的证据,吴某某、赵某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突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综合履职,检察护企促发展
近年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深化提升知识产权办案质效,成功创建国家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标准化试点单位,依法办理吴某某、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是“检察护企”的常态化履职体现。
2023年以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园区,深入了解企业法律需求,制定了常态化加强“检察+园区”“检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注重透过案件背后的发案原因,查找制度漏洞,一对一进行“把脉会诊”,有针对性地为辖区30余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40余次,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进行法治宣讲10余次,切实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下一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立足辖区实际制定更加精准有效的工作方案,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强企业和社会创新创造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