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三少年玩火惹祸端法律援助解两难
时间:2024-04-08 15:02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杨永涛)“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近日,一起由未成年人点烧柳絮引发的农户火灾受损案经郯城县人民法院归昌法庭多方努力,成功调解。
2023年5月8日下午,未成年人于某、徐某和辛某三人在花园镇徐庄村头玩耍,见到树林旁边的路沟中飘满厚厚的柳絮。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拿出了口袋里的打火机。火焰喷射的瞬间,白花花的柳絮如浇油般燃烧起来,引燃旁边草垛,并迅速向附近的民房烧去。
“着火了!着火了!”大火燃烧起来,三个无知的孩童不知所措,分散逃离。听到呼救声,民房里居住的刘奶奶急忙出来扑救,但由于柳絮助燃的原因,大火迅速蔓延到房屋上,门前的手扶拖拉机、空调外机、电动车等物品也一一陷入火海之中。面对突如其来的火灾,救火心切的刘奶奶面部、胳膊等身体多部分被烧伤。遭此劫难,本属家境困难的刘奶奶,更为雪上加霜。
经评估,本次火灾直接造成刘奶奶家庭财产和个人医疗损失25582元。
“小孩子不懂事闯下大祸,这可怎么办?他们三个不是留守儿童,就是孤困家庭的孩子,到哪里拿出这些钱来赔偿人家呀!”判决下达后,赔偿问题一时陷入了困局。
法律无情,人间有爱。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刘奶奶来到了郯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人员及时受案并即刻指派一名执业30多年的法律服务人员靠上服务,开启法律援助,启动了司法诉讼程序。
“作为事故责任方,要在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尽可能多的给予受害方应得的赔偿!”面对“一方支付难,另一方难接受”的困局,承办人员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调解依据,公平论案,公正发声。同时,充分兼顾当事人各自的困难,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经过多次开展庭审和庭外调解,今年4月,历时近一年的“未成年人赔偿案”问题终于迎来“曙光”。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三被告自愿赔偿刘奶奶各项损失1.7万元,其中1.4万元当庭支付,另外3000元于2024年4月12日前支付,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至此,一宗未成年人过失纵火赔偿案成功化解。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