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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普法:交通肇事后“顶包”,兄弟二人难逃法网
时间:2024-04-03 10:17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刘晓楠、孟祥雨)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材料时,发现道路交通监控视频中肇事驾驶员与现场自称驾驶员的人在面貌体态、佩戴穿着等方面存在疑点,积极引导公安补充侦查,查实了真正的肇事者,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权威。
 
  近日,一机动车沿济宁市任城区某道路由东向西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包小贾(化名),其供述是自己开车撞了人。经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检察官发现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包小贾的穿着、体态与交通监控视频中的驾驶员明显不符,怀疑包小贾并不是真正的肇事人员。
 
  任城区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引导补充侦查,调取并查证执法记录仪视频、120报警电话记录和事故前肇事车辆的交通卡口照片等证据。侦查核实后,发现肇事人员的确不是在案的包小贾,而是其弟弟包小贞(化名)。
 
  在客观证据面前,包小贞和包小贾均坦白了案发的真正经过。原来,弟弟包小贞在肇事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弃车逃离。哥哥包小贾因担心未婚的弟弟有案底后会影响娶妻,便到达案发现场顶替弟弟充当肇事车辆驾驶人。直到被发现前,包小贾一直说是自己开车撞了人,包庇了其弟弟。
 
  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包小贞、包小贾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驾车出行时,务必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警,并如实陈述事故经过,切莫肇事后逃逸,更不可找人顶包,否则害人害已,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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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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