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朋友圈卖有毒减肥药,微商获刑并处罚金
时间:2024-03-13 17:47 浏览次数:
【以案普法】朋友圈卖有毒减肥药,微商获刑并处罚金
山东新闻网:“不运动不节食,轻松实现月瘦10公斤”这样的宣传语,你心动了吗?一些不法分子正是抓住减肥者想要快速减肥的心理从中嗅到“商机”销售“减肥药”。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出售有毒有害减肥药的案件,被告人范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范某在某微商处购进某品牌减肥药,范某在明知减肥胶囊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销售该减肥产品,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后经检测,涉案品牌减肥药内含有西布曲明,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减肥药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范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禁止被告人范某在缓刑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作案工具手机、减肥胶囊四盒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为获利,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范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享“瘦”之路应清醒。对朋友圈等无正规来源和无明确成分的减肥药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轻信广告,最后伤财又伤身。那些没有营业执照却在朋友圈卖无正规来源减肥药的微商,切勿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又害己。(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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