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外卖员与店主对打,冲动的后果很严重
时间:2024-02-20 15:22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外卖员与店主对打,冲动的后果很严重
山东新闻网:“餐还做着呢,你为啥点出单?”“你出单后,送餐超时怎么办?”外卖小哥到店内取餐时,与男老板发生争执,双方你一言我一语,随着争执升级,最终,外卖员与店老板扭打了起来。
基本案情
赵某是一名外卖配送员,到某餐饮店取餐时,因取餐时间问题,与店老板葛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
赵某先用肚子顶葛某肚子,两人碰撞后同时出手,相互拉扯推搡并扭打在一起,各自的头部、脸部都挨了好几拳。葛某倒地后,更是挨了不少拳头,最终被赵某压在地上不能动弹,直到被赶来的其他人员拉开。
经鉴定,葛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赵某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冲动是魔鬼,遇事三思而后行,切勿以身试法,事后追悔莫及。(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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