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案例普法:帮啥不能“帮信”!
时间:2023-12-26 11:01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林茂)出租手机卡、银行卡就能轻松挣钱?哪有这好事儿,看似生财有道,实则可能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最后换来的是牢狱之灾。
案例一:被告人陈某在网友的介绍下购买了两部手机和声卡连接线,将手机号以每小时400元的价格出租给网友用于网络诈骗。陈某在收到运营商提示检测异常号码被封后又向网友提供其妻子的号码供其使用,从中获利11469.3元。其间,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使用陈某号码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被害人接到电话后被骗45000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先后将自己名下8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计110余万元,其中两名被害人被诈骗款中的21000元等资金流入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共获利4000元。
法院经审理,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提醒,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等行为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应牢固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别给骗子当帮凶,切勿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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