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月-送法入基层典型案例分享(一)
时间:2023-11-10 15:45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巡回审判月——送法入基层”典型案例分享:民间借贷纠纷(一)
10月份,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圆满举办了“巡回审判月”活动,活动期间共调解9起案件,今天为大家分享其中3件同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
2023年,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比已审结案件总数的21.8%,那么,借款的当事人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列案件吧。
【案件一】
2022年10月,刘某以做生意为由向杨某借款40000元,杨某将自己的工资存款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刘某4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刘某一直未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杨某多次催要未果,刘某一直推托,无奈起诉至法院。
【案件二】
曲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曲某以微信转账及现金给付的形式陆续借给王某6000元,现曲某多次向王某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6000元。后经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查明,该案王某已归还曲某500元。
【案件三】
2022年1月,马某因石子生意经营周转困难,于孙某处借现金210000元。2022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付款,合同载明月利率1分,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时间2022年8月1日。收到现金后,马某给孙某出具《收条》一份。借款期限到期后,马某未能履行偿还借款和利息的义务,经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各项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三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的欠款事实能够确认。公民应当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给付给被告钱款,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随着案件事实的查清,被告对自己的欠款行为不再否认,法官分别对这三件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疏导工作,成功化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案件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不法分子利用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将自身财产转移以达到规避风险债务的目的。因此,法院现在对民间借贷的审查十分严格,债权人在将借款时应当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债权人在给付钱款时,还应让债务人出具收条,大额借款需提供转账记录,不要以现金交易,以免无法举证现金来源,导致败诉。借款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留存好相关证据,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字:田云龙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