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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男子开车好心捎人回家半路出车祸后逃跑,法院判了
时间:2023-10-08 15:35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搭便车”出车祸,车主要赔偿吗?相信这是很多车主朋友们关心的问题。近日,深圳市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冲上热搜。
 
  案情简介
 
  深圳一名男子孔某免费捎带同事王某回家,驾驶途中不料撞上路边石护栏,造成同事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孔某因过于害怕逃匿现场,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王某住院的相关费用,最终被法院判赔17.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此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因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孔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乘任某某,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依据法律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虽然本案中,孔某肇事逃逸,但也主动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所以在判决赔偿中应当予以减轻部分责任。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同时,法官也提醒大家,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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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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