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
当前位置:主页 > 地方 >
山东省郯城县:两男子改装手机“偷拍神器”在网上销售获刑
时间:2023-07-25 17:57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为牟利,两名男子将手机摄像头非法安装至机身隐蔽位置,达到隐秘拍摄功能后通过网络售卖给他人。日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共计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
 
  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郯城县男子吕某为牟取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徐某将手机前置摄像头非法改装到耳机插孔等位置,以达到隐秘拍摄的功能,并给予徐某改装费共计41 360元。吕某还在网络平台发布广告,通过微信与他人联系销售,共计生产、销售改装手机300余部,违法所得490 000余元。经鉴定,改装手机是窃照专用器材。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徐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依法没收追缴的吕某非法所得80 000元、徐某非法所得41 360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吕某违法所得410 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部偷拍手机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仅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器材流入社会更会被“别有用心之人”使用,存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以及引发社会矛盾等严重后果的隐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购买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宗红 沈婷)

分享到:
文章编辑: 陈秀荣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