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男子网络平台骂人,法院判公开道歉并赔偿2000元
时间:2023-06-12 17:02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一男子因对他人不满,在其注册的“抖音”“快手”平台上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虽逞一时之快,却惹来一场官司。日前,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这名男子在“抖音”“快手”账号发布公开道歉视频,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陈某向朋友周某索要服装生产机器未果,便利用其注册的抖音、快手平台公开发布配有周某姓名和侮辱性文字的短视频。部分视频点赞几十人。周某认为陈某在网络上发布的视频和不当言论,影响了自己的生意经营信誉,导致本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陈某和周某因经济纠纷产生争议,陈某未采用正确的方式解决争议,而是通过发布短视频,使用不文明语言,造成周某名誉受损的事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的侵权行为必然影响周某的个人社会评价,该侵权行为与周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周某有权要求陈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法院遂依法判决陈某通过抖音、快手平台发布视频向周某赔礼道歉,发布后至少三日内不得删除,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官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内容时,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一旦超过“底线”,越过“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宗红 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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