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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他人物品,可真“刑”
时间:2023-04-07 14:58  浏览次数:
  【敦敦普法】私自出售他人物品,可真“刑”
 
  山东新闻网:“不问自取,是为贼也”日常生活中,盗窃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偷盗者还冒充物品的主人,私自将他人物品出售获取不当得利。殊不知,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汪某某的女友家庭条件不错,两人日常开销几乎都由女方承担。但汪某某并不满足,其先后多次以“拿取”、虚构事实等方式,窃得被害人衣服、手表、皮包等财物,获得赃款人民币5万余元,骗取被害人钱财5.4万元。2022年10月,检察院对汪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二罪并罚,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敦敦普法
 
  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当增强防范意识,对贵重财物做好防盗保险措施;同时,自身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杜绝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脚踏实地工作生活,让尊法守法成为自觉行动。(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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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陈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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