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对校园暴力大声说“不”
时间:2023-02-24 17:28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对校园暴力大声说“不”
校园暴力是阳光下的阴霾是文明校园的毒瘤
消除校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与使命
案情:郭某是某小学6年级学生,住校期间遭遇校园暴力,导致其隔天高烧不退。班主任得知情况后让郭某在宿舍休息,直至2天后才将其送入医院治疗。郭某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官小贴士
校园暴力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及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影响其身心健康成长。如若未成年人在校园生活中遭遇了校园暴力,以下几个建议帮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
1.自己的人身安全要永远放在第一位,要沉着冷静、伺机设法逃离现场;
2.事中可视情况引起他人注意或大声呼救;
3.事后寻求帮助或保护:报警、找老师、家长等。(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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