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金乡县司法局鸡黍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时间:2022-06-06 10:20 浏览次数:
用真情促和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济宁市金乡县司法局鸡黍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山东新闻网:“真没想到还能得到他们的谅解,真心地感谢咱鸡黍司法所和村居法律顾问王主任!”犯罪嫌疑人单某的母亲张某如释重负地说道。5月21日下午,金乡县司法局鸡黍司法所就一起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调解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14岁的女孩小文(化名)家住鸡黍镇某村,性格内向,乖巧懂事。2021年的某日,小文受到邻村男子单某的诱骗,遭到侵害,被小文家人发现并报警,单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宽大处理,单某家人及其代理律师,于2022年5月16日向鸡黍司法所申请就民事赔偿部分与小文及其家属进行和解。
接到申请,鸡黍司法所第一时间通过办案机关了解案情,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受理了该案件,为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司法所指定镇法律顾问团队成员王亚彬作为受害人小文的代理人,组成联合调解组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因单某现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单某委托其母亲张某代其与小文父亲朱某进行和解。调解员首先耐心的向张某讲解了单某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案释法,抓住这一机会对张某家人进行法治教育,切切实实让其认识到单某的犯罪行为给小文带来的深深伤害。随后调解员积极与小文家属沟通,希望朱某等人,在单某及家属自愿赔偿的基础上对单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经调解人员的耐心调解,单某家属自愿赔偿朱某全部损失,朱某、小文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组织张某与朱某等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随后朱某等人向张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案系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实施后,鸡黍司法所受理的首例针对未成年人被侵害刑事犯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遵循保护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和解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积极化解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矛盾,促使双方在刑事矛盾面前协商、让步、节制,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韩洪启)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