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一男子以污染环境罪获刑
时间:2022-04-20 15:32 浏览次数:
利用废轮胎炼油,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一男子以污染环境罪获刑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林茂)国际原油价格居高不下,让一些人看到了使用废旧轮胎炼油的商机,但是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日前,一起废旧轮胎炼油污染环境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已判决),私自建设小炼油厂,以废旧轮胎为原料,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将高分子聚合物裂解炼制毛油,炼制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在未采取相应污染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排放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告人赵某某等人非法将该类残渣倾倒在院中,重量达12吨。经检验,该炼油厂产生的废渣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类别HW11精(蒸)馏残渣,系危险废物。该炼油厂废渣处理费用为475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新媒体工作室)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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