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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如何提高噪音类警情处置满意度
时间:2022-03-02 10:36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王洛强)社会生活噪音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社会生活噪音往往是群众在多部门投诉举报反馈后均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上行”投诉,这类警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群众对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的满意度。因此,公安机关如何加强社会生活噪音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社会生活类噪音的特点
 
  一是涉及面广,种类繁多。社会生活噪音主要包含生产经营设备噪音、娱乐场所噪音、营业性饮食噪音、家庭娱乐噪音、公共场所娱乐噪音、装潢施工等六大类噪音,几乎涵盖了广大老百姓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监督管理难度极大。
 
  二是需求量大,持续性强。老百姓生产、生活的需求致使上述六大类噪音是一个长期性、持续性的现象,不管是房屋装潢、广场舞娱乐还是生产生活设备、餐饮活动等噪音,都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更不是一天两天靠某个人、某个部门可以彻底解决的问题。
 
  二、社会生活噪音投诉的成因及处置难点
 
  一是个人维权意识增强,公共空间意识不足。一方面,个人维权意识增强,“有困难找公安”。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部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业务职能和工作流程不甚了解,一旦自身诉求得不到解决,便通过“上行”投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给出诸多“不满意”的理由。另一方面,公共空间意识不足,这里主要讲的是噪音“制造者”方面,这部分群众缺少正确的公共空间使用意识和公共空间文明的行为规则,只顾自己、不顾他人,致使周边群众合法的公共空间权益受到损害。当然,这里也不排除个别维权群众吹毛求疵,一味寻求“自我”的公共空间,忽视了他人合符公共空间生产生活行为的权益。
 
  二是法律职责界定模糊,联合执法难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噪音分贝对于不同地域有严格的划定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基层民警往往缺乏专业环保监测设备、技能及操作规范,对“噪音”、“过大音量”等把握不清,调查取证及执法急需依靠环保等部门专业技术支持和配合。
 
  三是沟通协调机制不畅,社会效果难以兼顾。社会生活类噪音的产生几乎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家庭装潢、娱乐活动、餐饮业等噪音的产生,既是普通群众生活的必需,又是噪音“制造者”生存发展的必须。在民警现场处置过程中如果现场调解不当,或对参与者进行治安处罚,很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稳定,而且参与者相对是弱势群体,执法稍有不当也会引起不良社会舆论。
 
  三、社会生活噪音类警情处置及管理的建议
 
  一是灵活运用宣传形式,构建文明的公共环境。社会生活类噪音的产生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要彻底解决噪音扰民问题,根本上还是要引导群众树立文明健康的公共空间意识,营造文明的公共环境。首要的就是要灵活的运用各类宣传形式,通过广场显示屏、手机短信平台、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定期推送“文明小贴士”等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话语和公益广告,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的自觉性与环境保护意识。
 
  二是完善群防共建机制,做强社区基础服务。公安机关要在规范执法活动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发挥公安机关社区基础工作的资源和优势,努力搭建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群防共治的互动平台,从而逐步推动广大群众养成文明、环保的生产生活习惯。根据辖区的居民区、商贸区、休闲区的特点和社会生活类噪音的分布,依托现有的社区网格,合理规划“责任田”和目标任务,有序推动石城百姓参与组织广场舞联络群、商家联动群、物业管理群等群众自治模式,不断尝试推动小吵小闹提醒解决、矛盾纠纷沟通解决、疑难杂症执法解决,从而真正做强基础服务,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枫桥模式。
 
  三是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社会生活类噪音扰民问题由来已久,要有效解决噪音问题,必须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发挥好环保、城管、市场局等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动员好社会各界的群众力量,建立信息互通、措施共商、行动联合的常态化运行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故意或屡教不改制造噪音的行为进行处罚,以此来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遏制噪音污染的源头和减少噪音对市民生活、工作的影响,最大限度地降低噪音对市民身心健康的危害性。(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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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山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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