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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小伙频繁换工作竟是为了盗窃,得手就辞职
时间:2021-12-15 11:02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林茂)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年轻人不可好逸恶劳,要靠自己的勤劳致富。日前,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中,一位00后被告人正值青春年华,却不思进取总想着不劳而获,成为盗窃老手,最后落得牢狱之灾。
 
  刚年满20岁的刘某,正是干事创业的年纪,2021年3月份,其到一家火锅店打工,上班第一天就在员工宿舍实施盗窃,偷得同事一部黑色手机,价值860元,后到手机维修店加300元换购了一部其它品牌手机。
 
  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后刘某又去另外一家火锅店面试服务员,下班后在员工宿舍抽屉里盗窃两张银行卡,后利用POS机刷卡套现2000余元。
 
  没过几天再次换工作,刘某来到一家洗浴店上班,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就下手,盗窃蓝色手机一部,价值720元,后被其以300元的价格卖掉。
 
  除了以上班为掩护,业余时间刘某也没闲着,凌晨5点在某批发市场采取用铁棍撬锁方式连偷三家店铺,盗窃银行卡两张、十几元现金及一支口红,后持该银行卡刷卡套现1900元。
 
  经查,被告人刘某有前科,2020年因犯盗窃罪被金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刘某因盗窃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任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利用在火锅店、洗浴店等上班之机,到上述店内员工宿舍盗窃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一宗;被告人刘某采取撬锁等方式先后进入三家店铺盗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以上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750余元。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依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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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 山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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