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时间:2021-12-08 10:52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刘晓楠)生活中,有些人在驾驶车辆出行时总认为交通事故不会降临在自己身上,但因一丝侥幸心理、一次不规范操作以及不经意间的交通违章就可能会带来安全隐患,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一:2020年12月,王维(化名)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某大桥桥面中段时,困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与路边停车维修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轻型货车又碰撞维修该车的技师甲与技师乙,造成两车损坏,技师乙轻伤一级、技师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维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技师甲与技师乙无责任。2021年1月,王维与受害人技师甲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21年9月,王维与被害人技师乙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受案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2021年4月,刘一明(化名)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右转弯过程中,与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一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至民警到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符合巨大外力(道路交通事故)作用于机体造成严重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一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受案后,任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一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驾驶车辆道路行驶,每一个不规范的操作,都有可能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摒弃交通陋习,形成良好驾驶习惯,守法驾驶、文明出行,不要让悲剧上演。(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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