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大V罗某平被刑拘,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时间:2021-10-09 16:12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潘聪)据海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8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21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当天依法传唤罗某平(男,湖南长沙人,40岁,新浪微博名“罗某平”)并开展调查。
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微博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那么我们来看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增加的,补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后,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其内容为:“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英雄烈士不容亵渎,我们的和平来之不易,伟大的英雄烈士们曾经用生命捍卫了人民的利益与祖国的安全,绝对不允许随意亵渎抹黑。那些碰触道德和法律底线的行为,必然会在现实中受到应有的惩戒。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对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将会受到依法严厉查处。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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