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日出游小锦囊来啦!速看~
时间:2021-10-08 10:46 浏览次数:
秋意渐浓,丹桂飘香
你是否已经规划好出游攻略了呢?
又是否对未知的旅途满怀期待呢?
十一长假转瞬即逝,很多小伙伴都想去走一走、看一看,为了能让我们的旅行充满美好的回忆,避免突发变故或者发生意外,下面让我们走近小明旅行的故事,看看该怎样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天
假期伊始,小明打算利用假期时间,报团旅游放松一下心情,他最终选择一个合适的旅行方案,缴纳费用后询问旅行社为何不签订合同,对方表示不必多此一举。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二天
旅行开始前,小明因为表姐结婚,无法按时参与行程,与旅行社协商是否能由小华代替,旅行社表示仅接受本人参加,且不退还已收取费用。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三天
后来,小明又如期参加了旅行团。在某景点游览过后,导游将一行人带入一购物地点,并表示最低消费额不得低于1000元。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天
一天行程结束,一行人乘车前往酒店。小明充满期待,因为事先约定当日入住五星级酒店,一下车他却傻了眼,实际住宿条件与五星级标准相差甚远。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五天
小明跟随旅行社到达景点,该景点提供学生票优惠。作为一名大学生,小明理应享受学生优待,于是将学生证交由导游用于购票,但导游却表示这样是在添麻烦,会影响全团人进程,不予理睬。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六天
早晨,小明接到公司紧急通知,需要他到单位完成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于是不得不结束行程。他与导游协商却被告知由于是自愿退团,余款不予退还。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七天
小明行程结束,返回家中,回想几天来的经历,意识到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想要寻求帮助却找不到合适途径。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