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在别人电动车上“捡”手机不是偷?想多了吧
时间:2021-09-16 12:06 浏览次数:
在别人电动车上“捡”手机不是偷?想多了吧
山东新闻网:(通讯员:姜良杰、刘晓楠)在别人电动车上,“捡”到一部手机,想要据为己有,却说不是偷东西?
近日,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王定仁(化名)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2020年9月,陈梦(化名)下班后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上楼后发现未拿车辆储物盒内的苹果手机,随即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了苹果手机号码,并快速下楼。但当陈梦回到电动自行车旁时,发现储物盒内的手机不见了。过了几分钟,陈梦再次拨打苹果手机的号码,显示已经关机,遂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通过监控查看,确认系王定仁将被害人的苹果手机“拿”走。
同年1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承办检察官讯问过程中,王定仁承认“拿”走手机的事实,但辩解称不是盗窃行为,而是“捡”了一部手机,显然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结合相关盗窃案例对王定仁进行释法说理,同时邀请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最终,王定仁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日前,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任城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停放在户外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车内的物品属于他人所有财产,不属于遗忘物,不能任意非法占有,否则将付出受到刑事处罚的代价。同时也倡议大家,即使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也要及时归还失主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置,拾金不昧方为真君子!(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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