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交警:不戴“安全头盔”的后果
时间:2021-09-16 11:43 浏览次数:
山东新闻网:(鲁伟 孙运涛)8月13日20时10分许,杨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头西尾东停在路南侧三义社区记亮超市门前起步时,该车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驾驶的未注册登记的三轮电动车发生刮碰,致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此起事故中,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行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定,当事人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假如事故中,其戴了安全头盔,反正不会伤的这么重。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